关于印发《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已经院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 件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审计工作,保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范》,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在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对学院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 学院设立审计办公室,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工作需要的干部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人员,按照学院干部管理权限规定任免、调动、评聘。
第五条 审计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政策,而且应当具备熟练的专业知识和综合业务能力。从事审计工作的财经、工程技术或其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学院应当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审计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工作秘密。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单位或个人以及有关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受法律保护,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建立审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确保审计人员每年接受时间不少于2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所需经费学院予以保证。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院内审计机构对学院及院设机构的下列事项依法进行审计:
(一)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二)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
(三)财务收支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基建工程的预、决算,基建(修缮)项目全过程审计和基建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六)物资采购;
(七)各种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八)维修、装饰、设备购置及其他支出;
(九)院设部门主要负责人职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一)签订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十二)对外投资的项目管理和投资效益;
学院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学院与院设部门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组织或进行审计调查.向学院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加强或改进管理的意见。
第十二条 下列经济事项,需经审计机构审签,方为有效:
(一)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上报;
(二)各种专项经费结算的上报;
(三)院设部门合并、分立或撤销时财产和财务收支帐目的移交、消理;
(四)学院领导认为需要审签的其他项目。
第十三条 院内审计机构对学院及院设部门有关经济活动事项,有提供咨询的义务。
第十四条 院内审计机构在工作范围内,具有下列权限:
(一)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帐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研究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请示学院领导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申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学院领导批准,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表彰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的单位和个人并建议给予奖励,对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八)根据学院领导授权,进行经济处理和经济处罚;
(九)检查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
(十)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内审机构反映。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院内审机构按照学院领导意见,根据学院实际情况拟定年度工作计划,报经学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院内审机构根据批准的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院内审机构对于确定的审计项目,分别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对确定的项目,实施前应成立不少于2人的审计组,指定审计组长,了解被审部门或个人的基本情况,并进行有关符合性测试,确定审计重点和方法,制定审计方案,报请内审机构负责人批准;
(二)审计机构应于实施审计前3天,向被审部门和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工作一般应采用送达审计方式,若须采用就地审计,须经审计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才可实行;
(四)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工作进行记录,填写审计日记,对重要的审计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必要时取得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须经被审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签字后,方可作为报告的依据;被审单位或个人拒签的,审计人员要注明原因和日期;
(五)审计组长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的检查、复核、汇总;审计组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重要问题时应向审计机构负责人汇报;
(六)审计组在审计终结15天内向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提交报告前.应征求被审单位或个人意见。
(七)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报告10天内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异议;
(八)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重大的经济事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要做出决定,并应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一并报主管审计的院长审批.主管院长应当在20天内批复,并责成审计机构监督执行;
(九)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或个人,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执行。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审计的院长书面提出,主管院长应当在20天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关单位或审计机构对主管院长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审计部门提请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照常执行。
第十九条 审计机构对重要的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条 审计办公室对审计项目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审计人员按项负责。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重视对学院内部审计结果的运用,使审计工作起到保驾护航作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机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建议,报请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批评、罚款或由监察、纪检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机密的。
上述各项构成犯罪的,由学院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院审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高等教育 内部审计 规定 通知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9年1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