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体院纪〔2012〕2号
关于印发《郑州大学体育学院2012年
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现将《郑州大学体育学院2012年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2012年招生监察工作
实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确保我院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关于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招生监察工作要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按照“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思路,积极配合,团结协作,相互支持,相互尊重,共同维护我院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工作机制
第三条 学院招生监察机构在院党委、院行政和上级招生监察机构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我院的招生监察工作,具体实施招生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四条 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配合招生部门对参加招生工作的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纪律的教育。
第四章监察事项
第七条 进一步加强对普通招生工作的监督。招生工作要严格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规定执行,在统招、单招、成招录取期间,对参与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实行全封闭管理,录取期间不准携带任何通讯设备,不准违规点录,不准打招呼、走“后门”,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监察人员全程参与,确保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八条 加强对体育单招报名资格审核工作的监督。监督报名考生的资格及相关材料的初审、复审工作。监察人员参与招生资格审查工作,对报名考生运动等级证书、成绩册、秩序册、证书印模的真伪审查及考生指纹信息采集等程序要进行认真监督。资格审查工作要坚持审查原则和标准,保证审查标准统一、审查程序规范、审查纪律严明、审查结果公示(审查报告要有资格审查组成员签字)。
第九条 加大对体育专项测试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保证体育测试工作的公平、公正。一是增加监察人员的人数,保证每个测试项目有1至3名监察人员;二是体育测试成绩由教师和武警战士共同记录、登记,监察人员现场监督;三是严格执行签字制度。单元体育专项测试结束后,由测试组长、监察人员现场密封,双方签字后方可一起送往复印(复印二份。一份复印件和原始件密封加盖公章后,由监察人员、测试组长共同交试卷保管组,另一份复印件按照要求张贴公示)。汇总体育测试成绩时,测试组长只能领取复印件,监察人员参与监督汇总并签字。有特殊情况需原始件成绩时,必须经过招办、纪检主要负责人同意方可领取;四是对体育测试过程实施录像监督,录像资料保管至少2年;五是监督张贴单元体育测试成绩公告;六是参与处理体育测试工作中各类考生违纪事件;七是参与校外考评组的聘请、培训等工作,实施全程监督检查。
第十条 加强对文化课考试重点时段和重点环节的监督。监察人员必须熟悉所在岗位的工作内容和程序,明确重点环节、重点时段的监察目标,确保无死角、无漏洞。每层楼道安排2名监察人员,监督监考人员监考期间不串场、不交流,认真履行监考人员的岗位职责。每科考试结束后,监督监考人员不在考场、楼道逗留,监考人员应及时清点考卷份数,并迅速离开考场到指定地点密封考卷。监察人员应参与对违纪考生的问询、核查,具体工作程序如下:若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监考人员提出,会同监察人员共同认定。楼层监察人员、楼层值班武警与违纪考生一起到考务办公室,经考务组长(或副组长)与监察人员共同问询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主考(或副主考)批准,考务组于下一科目考试前对外公示;若发现考生有违纪嫌疑,当时无法认定的,监考人员提出警示,待本科目考试完毕后,由监考人员、楼层监察人员、值班武警与考生一起到考务办公室,经考务组长(或副组长)、监察人员、监考人员一起问询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主考(或副主考)批准,考务组对外公示。监察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如果发现有监考人员涉嫌组织、参与舞弊的,有权暂停其监考资格,舞弊情节一经查实,监察部门有权提出更换该岗位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监察人员全程监督阅卷和录取工作。监察人员要加强对阅卷工作的监督,严格试卷发放、回收、保管工作的程序及要求;监督卷面分数核查、输入等关键性工作,确保考生卷面分数、誊写分数、输入分数一致,无误差。成绩汇总须打印一式三份,监察部门、招办各1份,保密室存档备案1份。成绩单由招生领导小组和监察人员签字后,开通校园网络成绩查询系统和监督举报电话,接受考生及家长对成绩的查询和监督。监督录取工作程序,录取工作要做到三公开,即:录取办法公开、录取现场及工作人员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确保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 认真做好对新生入校后的复查监督工作,防止复查工作走过场。对复查中确认有问题的学生,要及时向院招生领导小组及省招生监督检查办公室报告;对复查出的违纪舞弊学生,应查清基本事实,由招办将取证材料随学生档案退省高招办,对有关负责人按有关政策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加强对招生录取、新生报到过程中各项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制度和要求
第十四条 实行招生监察人员岗前培训制度。监察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政策、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监察人员要制订好工作计划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明确处理原则和汇报途径,强化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充分做好监察工作的思想准备。
第十五条 坚持“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工作制度。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积极参与招生工作的全过程。
第十六条 实行回避制度。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的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十七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招生录取期间,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学院和上级招生监察机构请示。招生录取结束后,应向学院和上级招生监察机构提交招生监察工作总结报告。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